TEST
TEST
2023.08.24
法務部近日公告民法1085條修正草案,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,將原本賦予家長的子女懲戒權利,重新定義為保護及教養子女的權利,並限制「不得使用身心暴力行為」。簡言之,草案認為體罰這類使用身心暴力的教養行為,不是家長的合法權利。這當然在家長群體間掀起討論,許多家長紛紛留言表達以後要怎麼管教小孩、都給政府管就好的不滿與憤怒,並擔心未來可能因管教子女遭受裁罰。
我國從2014年便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,而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立法、行政、社會與教育措施,保護兒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。事實上,透過法令禁止家內體罰,並不是新穎、獨創的做法,全球目前已有65個國家在一切場域(包含家庭)中禁止體罰,與台灣國情相近的日本、韓國,都分別在2020年和2021年透過修改民法家長懲戒權的相關規定,禁止家庭中的體罰。
為什麼家長不應該體罰孩子?
兒童權利公約反對體罰有幾個重要原因,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「體罰必然會帶來人格貶損」,它是一個使用威權、暴力、身體疼痛,強迫一個人服從、做出不情願回應的屈辱過程。其次是「體罰可能對兒童身心發展造成嚴重傷害」,近年許多長期、大樣本、回顧型和後設分析的研究,都顯示體罰對兒童的身心健康和親子關係有負向的影響,且可能形成代間傳遞的暴力循環。第三,公約「強調法律對成人和兒童的平等保護原則」,也就是兒童應與成人一樣享有免遭暴力侵害的同等保護。我國的法律不允許任何對成人的暴力行為,實際上即使受刑人都受禁止體罰法規之保障。如果成人犯錯對其施以體罰是不恰當、違法的,且成年人在包含家庭的任何場域中都受到法律保障,不受體罰等暴力侵害,同樣的法律保障也應適用在兒童身上。